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75 号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新艺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150吨人发项目,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租用许昌优发实业有限公司厂房。
二、项目只从事毛发收购、梳理整理加工、分档、销售,无蚀酸、漂染工艺,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废水由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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