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258号
关于禹州市中医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中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禹州市中医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钧官窑路中段,市中医院院内东侧,东临颍河,西临护城河,属于改扩建项目,拟建病房综合楼建筑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和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并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禹州市环保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主要有: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日常生活污水,病房、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等排放的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废水,部分科室排放的含有重金属、传染性病毒、放射性的特殊废水。医院废水产生量约
(三)项目院区应合理布局,空调机组、二次供水设施、变压器房等高噪声源远离病房等噪音敏感区,同时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院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区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应分类收集,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做好日常管理记录,定期送许昌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日常生活垃圾统一送至禹州市垃圾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置。
(五)项目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再高空排放;煎药使用密闭全自动煎药锅,煎药废气收集后集中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排放恶臭气体,各处理单元应采用盖板封闭,并加强周围绿化,确保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六)医院使用的放射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七)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