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30号
关于许昌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塑胶膜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外环路以东、屯田路以北、飞天路以西,规划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施工场地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雨季禁止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
(二)项目废气主要是流延膜生产线电加热过程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生产车间通过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职工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污水管网,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最终进入经济开发区屯南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等回收利用处置;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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