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43号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 年产150万套G5高聚板太阳能集热系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43

关于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

年产150万套G5高聚板太阳能集热系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首山大道,总投资35000万元,建设年产150万套G5高聚板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工艺流程:铜管自动冲扩孔-铜管焊接-激光焊接-装板芯-装边框和装背板-边框下料-玻璃装密封条-装压条-包装-入库-出库。

三、项目建设及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进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59/年、0.08/年。

(三)项目生产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设施,加强车间通风。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高噪声设备如切割机、扩孔机等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等回收利用处置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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