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18号
关于禹州市富民水泥熟料厂
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古城镇翁厢村,总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在拆除禹州市富民水泥厂原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改建成100万吨水泥粉磨站,购置一条年产100万吨全自动中央控制节能环保水泥熟料粉磨生产线。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池处理收集后供厂区洒水抑尘、绿化浇灌或周围居民拉走制肥,不得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0.2639t/a 氨氮年排放量≤0.0205t/a。
(三)项目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水泥熟料、粉煤灰、石膏、石灰石运至厂区内经传送带运至各原料库密闭储存;破碎、配料、球磨、分装、熟料库、成品库等设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四)项目配料机、破碎机、球磨机、造粉机、包装机、空压机、螺丝风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禹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六)项目应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