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 95 号
关于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年产600万米塑料系列管材及管件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经
(三)项目原料加热、挤出、注塑工序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生产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加强车间通风,确保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食堂采用液化气,产生的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处理效果可达65%以上,处理后废气经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
(五)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浓度处理。
(六)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音、减振等措施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七)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八)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墨桶等属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贮存间,妥善收集危险废物,并设立危废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同时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残品收集后,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