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06号
关于许昌锦之源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40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材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孙堂村刘平吴,占地14.6亩,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产40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材项目,所用原料主要为水泥、高炉渣、陶料、钢丝等,工艺技术:原材料-搅拌-振动-挤出-成品。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加强原料堆场及厂区四周绿化,达到防尘降噪效果。
(二)项目主要原料水泥储存在水泥储罐中;高炉渣、陶料储存在三面围墙加顶棚的贮存库中,并设置洒水喷淋设施;搅拌机上方设置喷淋装置,加料过程喷水抑尘。生产车间应远离民房,定期洒水、清扫,厂区地面粉尘每天集中收集处置,防止扬尘污染。
(三)项目配料用水、养护废水全部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厂区绿化或农田浇灌,综合利用。
(四)搅拌机、振动挤出机、拔丝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日常生活垃圾定期收集集中处理;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