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21号
关于河南华清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食品、饮料用彩印包装膜项目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汉风路东侧,尚集街北侧,占地面积35亩,总投资12000万元,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万吨食品、饮料用彩印包装膜项目,生产工艺:塑料薄膜-印刷-干复-熟化-分切-制袋机-包装-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污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进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废气主要是油墨挥发废气、非甲烷总烃等。油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密封措施,减少油墨废气排放量。油墨挥发废气、非甲烷总烃等均安装集气罩收集系统和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同时活性炭定期更换,确保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废气通过不低于
(四)对印刷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油墨、废油墨桶、含油墨废棉纱和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贮存间,妥善收集危险废物,并设立危废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同时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项目其他生产固废应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外售处理,日常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六)项目应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