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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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0台LED电子显示屏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繁荣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总投资3000万元,建设年产3000台LED电子显示屏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生产工艺:项目新增喷粉生产线和前处理生产线,机加工后工件-前处理-静电喷涂-总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废水主要有前处理清洗废水、酸雾吸收塔用水、生活污水。前处理车间磷化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化学反应、沉淀-混凝气浮-硅砂过滤工艺,日处理能力为60吨,废水车间出口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后再排放,其中调节池必须使用PH自动监控调节设备;酸雾吸收塔用水循环使用,酸液回用于前处理车间,只补充新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他废水汇合后通过标准化建设的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总排放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COD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42t/a,氨氮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043t/a。
(三)项目废气有酸雾废气、喷粉粉尘、固化有机废气。酸洗线生产车间硫酸雾废气采用双侧槽边抽风+喷淋吸收塔处置后,通过
(四)项目高噪声源采取安装消声器、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员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置,一般固废应综合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漆渣、磷化液、废脱脂液、废表调液、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管理制度。
(六)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氢氧化钠、锌系磷化液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