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59 号
关于禹州市冠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1.2亿块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鸿畅镇李金寨村,项目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主要原料粉煤灰采用罐车运输,干粉煤灰由料仓贮存,湿粉煤灰由封闭料场贮存;生沙石、石膏、电石渣等采用封闭料场贮存;燃煤应堆存于封闭煤棚中。原料堆场四周及厂区内应布设水喷头等喷淋、洒水装置,原料堆场和生产区域应每天定期洒水、清扫,防止粉尘飞扬;堆场四周设置雨水管线,防止雨天物料外流造成污染。
(三)项目原料输送廊道应封闭建设、密闭输送;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料仓仓顶安装袋式除尘器,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为
(四)项目建设1台6t/h的燃煤链条式锅炉,采用多管旋风除尘器除尘、双碱法脱硫,废气经不低于
(五)项目应建设不小于
(六)对破碎机、球磨机、搅拌机、轮碾机、锅炉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燃煤炉渣、脱硫残渣等综合利用或用于修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置。项目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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