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4号
关于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
纺织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进行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应立即拆除现有燃煤锅炉。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尚集镇,对现有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供电变压器、动力系统电气、电力电容器等部分进行改造,属节能技改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项目实施后对原有燃煤锅炉的拆除和节电改造,每年节约标煤16598.63吨,减排二氧化硫9.94吨,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三、项目不涉及产能的调整,不增加污染物产排量;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