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180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大明化工有限公司1万吨/年
废弃粉炭制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版)的批复意见
河南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河南大明化工有限公司1万吨/年废弃粉炭制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彭花公路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水制备产生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地面冲洗用水和职工生活废水,日产生量约为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盘式干燥机粉尘、振动筛粉尘、雷蒙磨粉尘、回转活化炉废气、废热锅炉废气、蒸汽锅炉废气。盘式干燥机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处理,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四)项目原料、产品均贮存于密闭仓库,防止产生粉炭扬尘。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设置暂存间,妥善保管;原料筛分杂质,分类收集、综合利用;脱硫除尘灰渣外售给建材厂做原料使用;工艺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回用于生产。废树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管理制度。
(五)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预防工作。
(六)项目应加强对项目原料控制,企业应按照承诺在生产过程中仅用山东菱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废弃粉炭作为原料进行生产。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长葛市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长葛市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