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49号
关于许昌市投资总公司
许昌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新区许州路以西,学院路以南,周寨路以东,隆昌路以北,项目总投资为2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260万元,占地面积为30522m2,建筑面积92953m2,主要建设4栋22层、4栋26层楼房及配套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便民店。本项目不建设商业用房。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规划设置的供水加压站、热交换站和箱式变压器等产生噪声设施应布局合理,并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防止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项目应科学设置防护措施,降低京广高铁及许州路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同时告知住户交通噪声的利害关系。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和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并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三)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98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4t/a。
(五)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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