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5号
关于禹州市吕梁建材厂年产30万吨
混凝土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则同意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小吕乡岗马村,东邻郑平公路,西邻平禹铁路,北邻铁路货场,项目占地面积由原9840 m2, 总 投资为2000万元,年生产城乡路面(沿)等多种混凝土制品30万吨,采用全自动配料、搅拌、模震成型、太阳能 养 护 等 工艺,主要原料为粉煤灰、米石、水泥、大砂。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粉煤灰、水泥采用罐车运输,石灰、砂子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粉煤灰、水泥存放于封闭式料仓(棚)中,规范原料堆场,搭建原料棚,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厂界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二)项目养护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全部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或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灌溉,不得外排。
(三)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采用太阳能养护窑进行养护,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所有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添加黏土,不得超范围生产免烧砖等其它产品。
(五)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