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60号许昌新区宏兴路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60号 

 

关于许昌新区宏兴路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对策和环保投资。

二、本工程为许昌新区城区支道宏兴路,西至青梅路,东起魏文路,长约661.7,总投资约2000万元,配套建设雨污水工程、绿化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通讯工程等二类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噪声的环境管理,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等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轻对周围群众通行的影响,居民区附近施工时须采取临时的消声措施;施工车辆经过环境敏感点时应减速慢行。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植被绿化或泼洒抑尘,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项目施工期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因填挖土方、临时占地、道路修筑、施工扬尘等造成的环境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四)项目施工期开挖的土方、建筑垃圾,应作为筑路材料,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堆弃;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路面设计方案,道路两旁种植绿色植物防护带,对沿线环境保护目标采取科学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营运期道路沿线噪声达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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