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22号
关于禹州市金宇抛光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8000吨高级抛光材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西产业园,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再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0.48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0.0410t/a。
(三)项目原料混合搅拌设备、粉碎设备和筛分、分级设备均应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粉尘经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再通过不低于
(四)项目雷蒙磨、筛分机、气流分号机、引风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安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收集的粉尘等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棉纱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禹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