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4号
关于禹州市顺荣匣钵厂年产2万吨优质不定型
耐火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鸠山乡南寨村南300米,占地面积3333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项目是在拆除3座“倒焰窑”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新建1座推板式“隧道窑”,使用2座煤气发生炉,达到年产2万吨耐火匣钵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隧道窑采用循环烟道除尘,配套建设烘干窑,进行余热利用,废气经15米高烟囱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本技改工程完成后可削减SO24.872t/a,SO2排放量控制在1.38 t/a;原料堆放场建设原料棚,定期洒水抑尘,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原料加湿、喷洒防尘,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生产固废全部综合,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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