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17号
关于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利用建筑垃圾生产30万立方米再生透水地砖、路沿石等及200万立方米再生建筑砂石骨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河南省(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西外环以西原许昌市垃圾堆肥场,总投资16000万元,利用建筑垃圾生产30万立方米再生透水地砖、墙体材料、路沿石等及200万立方米再生建筑砂石骨料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主要原料再生骨料、沙子储存采用半封闭料棚储存,水泥采用水泥仓储存,原料堆场四周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并安装水喷头,定期洒水抑尘,防止扬尘污染;原料运输车辆应覆盖篷布,且减速慢行,减少粉尘散出;生产过程中,原料输送应采用密闭传送带输送;搅拌机安装在封闭车间,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项目建设2吨/小时的蒸汽链条锅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并建设半封闭的燃煤储棚,锅炉废气使用多管旋风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或洒水抑尘,综合利用。
(五)搅拌机、制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六)项目生产区域应定期洒水、清扫,地面粉尘每天集中收集处置,防止粉尘飞散。同时项目四周应设置绿化带,种植高大乔木,美化环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