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2〕08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金雕钢结构有限公司
年生产2万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版)的批复
许昌金雕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金雕钢结构有限公司年生产2万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工人路以西、未来大道以南,总投资18000万元,年产2万吨钢结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营中,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不得建设酸洗、磷化表面处理设施;抛丸粉尘经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喷漆工艺采用全封闭干式喷漆工艺,漆雾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迷宫式”折流板+玻璃纤维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再由
(四)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风机、机加车间设备、空压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音器、减振基础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一般废物中边角料、焊渣由回收公司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切削液、废机油、废乳化液、漆渣、废抹布、废油漆桶、失效的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筒应设置便于监测的采样口和监测平台。
(七)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