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26号
关于禹州市远红匣钵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优质匣钵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鸠山镇南寨村,项目占地2.44亩,总投资100万元。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主要原料为高岭土、石英石、焦宝石、叶腊石、碳化硅,年产150万只优质匣钵,生产工艺为:原料混合→搅拌→成型→烧结→成品。该项目已建成,属于补办环评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保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使用的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没有煤气净化工段,直接使用热煤气,无含酚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供厂区绿化、道路洒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煤气发生炉配套电捕焦油器和旋风除尘器去除煤气中的焦油及部分烟尘,项目推板窑、烘干窑尾气脱硫除尘采用双减法脱硫除尘,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要求,经15米烟囱排放。破碎工段使用1套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达99%,处理后粉尘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SO2、氮氧化物,SO2年排放量≤1.02t/a,NOx年排放量≤2.3t/a。
(四)项目破碎机、碾压机、成型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焦油应暂存于防渗、防漏、防雨贮存间内,并设置警示标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禹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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