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2〕196号
一、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宝利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建设汽车保养维修项目,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韩国工业园内,租用一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等净化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要求;烤漆房漆雾经过滤装置过滤后排放;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液和废漆渣、废漆桶等为危险废物,应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管理制度。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经营活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四、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