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72号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假发用相变皮芯复合聚酯纤维发丝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72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假发用相变皮芯复合聚酯纤维发丝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  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  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南侧、繁荣路西侧,占地面积52亩,总投资19800万元,规模为年产5000吨假发用相变皮芯复合聚酯纤维发丝生产线,工艺流程主要有改性聚酯切片造粒干燥流程、纺丝工艺流程、后处理工艺流程。项目利用城市集中供热,不得安装燃煤锅炉。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达到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06/年、0.13/年。

(三)项目营运期上油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营运期电机、风机、冷却塔及泵类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区标准。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化纤丝等,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送至许昌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三年五月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