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88号
关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成套设备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长庆街西段南侧,租赁许昌易达工控系统有限公司院内,总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33.5万元,年产500套自动化控制设备;500套智能配电系统设备;1000台(套)智能化元器件、交直流电源;3000套电气成套设备和节能设备;500套电气自动化教学设备;以及通讯传输等网络系统集成产品,电力设备的安装及修试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远期排入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日常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送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废机油、废电子元器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