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17号
关于鄢陵花都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曹魏文化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陈化店镇西500米,占地面积690701.2平方米,总投资6840万元,系花都温泉改扩建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为550m3/d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化粪池+SBR处理工艺,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中COD≤70mg/L),处理后废水立足于综合利用,多余部分排放。
(三)项目所用一台4t/h燃煤锅炉改为燃油锅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项目食堂炉灶不得燃煤。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COD控制在1.32t/a以内,废气SO2控制在0.893t/a以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