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40号 关于禹州市星航钧瓷有限公司 柴烧钧瓷制作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40

 

关于禹州市星航钧瓷有限公司

柴烧钧瓷制作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星航路中段西侧,占地面积6700平方米,总投资1590万元,项目主要进行年产3万件柴烧钧瓷艺术品制作产业化和钧瓷文化研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柴烧窑炉烧制使用薪柴,采用湿式除尘设施,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项目原料球磨破碎采用湿法破碎。 

    (二)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原料场应采用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丹、氟化纳、氟硅酸钠等化工原料。 

   (五)项目产生的残次品固体废物,重新作为原料回收利用。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窑炉。

   (六)项目仿古窑炉展区内的麻斗窑、马蹄窑、倒焰窑、直烟窑、隔烟窑、混烧窑等炉窑仅作为参观展示,不进行烧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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