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04号
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0套2.0MW
双馈风力发电机组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风电产业园区,符合电气谷总体规划要求,占地面积362455.15m2,总投资93200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研发大楼、总装一车间等一期工程,本项目不含叶片、齿轮箱车间。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生产工序主要将外购的零部件进行组装,不生产零部件,无表面处理、电镀、喷漆等工序。项目采用集中供热,不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后集中出售,不得随意丢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