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59号
关于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升烟机核心部件
制造能力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本次技改利用现有厂房、公用设施对烟机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公司总占地面积58822m2,总投资4800万元,新增年产8组ZJ19B数控卷接机组、20套YF17烟支储存系统。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中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标准。
(三)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混合油储存于防渗防漏的暂存池中,并设立警示标志,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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