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61号
关于许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甜蜜素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许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甜蜜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和西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面积123787.1平方米,总投资6000万元,以环己胺、氨基磺酸、氢氧化钠为主要原料,采用磺化、置换反应,通过蒸馏、中和、过滤、浓缩、结晶、分离、干燥工艺,年产甜蜜素6000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应达到25m3/d,采用SBR处理工艺,车间地面冲洗水、水力喷射器循环更新水、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COD、 NH3-N应达到污水净化公司进水水质要求),混合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度处理。设置一座1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200m3事故应急池(兼作消防废水收集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项目产生的氨气采用“四级水吸收+酸吸收”工艺处理,氨水储罐加装呼吸阀,减少氨气的无组织排放,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尘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气体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排放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检修工段产生的精馏残液和焦油均为危险固废,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或处置,不得外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加热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建设单位应结合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如果发生泄露,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六)全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进行规范化建设,安装COD及 NH3-N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运行。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许环建审〔2009〕61号
关于许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甜蜜素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许昌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甜蜜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和西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面积123787.1平方米,总投资6000万元,以环己胺、氨基磺酸、氢氧化钠为主要原料,采用磺化、置换反应,通过蒸馏、中和、过滤、浓缩、结晶、分离、干燥工艺,年产甜蜜素6000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应达到25m3/d,采用SBR处理工艺,车间地面冲洗水、水力喷射器循环更新水、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COD、 NH3-N应达到污水净化公司进水水质要求),混合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度处理。设置一座1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200m3事故应急池(兼作消防废水收集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项目产生的氨气采用“四级水吸收+酸吸收”工艺处理,氨水储罐加装呼吸阀,减少氨气的无组织排放,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尘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气体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排放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检修工段产生的精馏残液和焦油均为危险固废,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或处置,不得外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加热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建设单位应结合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如果发生泄露,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六)全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进行规范化建设,安装COD及 NH3-N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运行。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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