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95号
关于河南澳林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50万平方米装饰材料(铝质天花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梅胡路东侧、现状生产路西侧、大周镇三中队和大周镇土地管理所南侧、兴业路北侧,占地面积约45亩,总投资9785万元,环保投资316万元,建设年产150万平方米装饰材料(铝质天花板)生产线,工艺技术:铝卷-磨砂-清洗-烘干涂光油、涂背漆-烘干-冷却-分条(覆膜)-剪板-印刷-固化-磨砂-清洗-烘干-涂光油-烘干-冷却成品。本项目在大周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产生量约
(三)项目废气有硫酸雾废气、涂布烘干废气。硫酸雾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置,再通过不低于
(四)项目营运期磨砂机、冷却风机、分条机、剪板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铝屑、废边角料等集中收集,综合利用;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往长葛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废漆渣、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六)项目使用硫酸、氢氧化钠、油漆、稀释剂和天燃气等危险物品,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部门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围堰、导流沟和事故池等防护设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项目应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