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47号
关于许昌经济开发区乐仔食品厂
方便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三桥北组,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东邻小河,北邻南环路,南邻小河,西邻居民区,总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0.53万元,建设方便食品加工厂,工艺流程:搅面-膨化切割-调味搅拌-封口包装-装箱入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当地居民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三)项目在原料上料过程中产生少量无组织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调味油生产过程封闭操作,减少异味排放,杜绝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四)项目生产过程应采取隔音门窗、基础减震等科学的噪声污染防护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等回收利用处置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注重食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