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214号禹州市中矿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太阳能光伏电池切片用微粉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14

 

关于禹州市中矿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太阳能光伏电池切片用微粉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山镇程庄村,东临程庄四组耕地、西临程庄一组耕地、南临铸造厂、北临路,占地16667平方米,总投资7200万元,环保投资157万元,建设年产5000吨太阳能光伏电池切片用微粉生产线。主要工艺流程为:购进高品质碳化硅原料-雷蒙磨-气流分级-检验-包装-成品。生产工艺禁止使用水力分级工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车间应采用负压原理设计,采取密闭措施,确保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磨粉、风选工序产生碳化硅粉尘,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除尘,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处理系统(处理能力为10立方米/日)处理后,收集于30立方米的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或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0t/a0t/a

(四)项目营运期筛分机、风选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碳化硅粉尘、金属杂质和废边角料等集中收集,统一外售资源回收利用;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三年十一月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