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63号 关于许昌长久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年产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63号

关于许昌长久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年产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魏都民营园区北区,占地面积12800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以外购的浮法玻璃为原料,年产40万m2钢化玻璃,并以生产的钢化玻璃年生产9万m2中空玻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洗玻璃废水、磨边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宏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原煤。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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