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23号禹州市金源瓷业有限公司年产240万件高档陶瓷花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3

 

关于禹州市金源瓷业有限公司年产240万件高档陶瓷花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郭连乡寇寨村,占地面积2334.88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21万元,建设年产240万件高档陶瓷花盆项目。生产工艺为:以石英、长石、高岭土等为原料,原料采购-配料-制浆-搅拌-沉淀-注浆-成型-干燥-上釉-烧成-检验-包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制作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风机冷却、镀膜机冷却工序使用循环冷却水,均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供厂区洒水抑尘或绿化浇灌。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CODCr氨氮CODCr年排放量≤0.21t/a, 氨氮年排放量≤0.0290t/a

(三)项目隧道窑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应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表6标准要求;原料、残次品破碎在车间内进行;配比上料采用密闭式输送带传输。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SO2氮氧化物,SO2年排放量≤0.35t/a, 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3150t/a

(四)项目球磨机、振动筛、空压机、风机、破碎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原料场要建设洒水装置,定期对料堆进行洒水抑尘,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产固废(废坯体、残次品)要综合利用,真空镀膜残渣由厂家回收,均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厂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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