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185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市交通运输局省道S103线禹州市区段改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禹州市交通运输局省道S103线禹州市区段改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起点位于S103线南水北调课张南大桥南侧约280米处,起点桩号K0+000,向东穿太和村,经郭连乡第二中学东,与县道X003交叉后向南,经后阎楼、前阎楼、裴庄、穿越枣王,跨颍河(吴湾大桥)经吴湾村西侧与省道S237平交,下穿已改造的禹亳地方铁路,经南沈庄、范庄后折向西,过东刘庄,终于禹州市西南环与省道S103县连接处,终点桩号K11+876.956,其中断链短283.355米,路线全长11.594千米。拟建项目公路级别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24.5m,全线设大桥232.28m/1座,小桥18.04m/1座,新建涵洞27道,与铁路交叉1处,公路平面交叉9处。工程总投资19384万元,项目不设停车区、服务区和收费站。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在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禁止将施工废水、垃圾排入地表水体,跨越桥梁两端设置挡水墙和收集池,防止事故排放危险品和初期雨水直接进入水体。项目建成后要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和采取集中拌和,采用全封闭沥青拌合设备,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净化设备。混凝土拌合站和沥青拌合站不得布设在村庄、学校、卫生院等环境敏感点的上风向,与其距离应在200米以上。临时占地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拆除混凝土和沥青拌合设施。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拆迁、安通风隔音窗和隔音墙、加高围墙、限制车速、禁鸣等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道路沿线村庄、学校、卫生院噪声达标。运营期噪声按照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的通知》中有关要求执行。即:道路规划红线外30±5米范围以内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范围以外的乡村执行1类标准;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
(四)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公路管理部门应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二级保护区路段日常管理工作,科学组织施工,并加强该路段绿化防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减少施工扬尘、运输扬尘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区的影响。同时,完善该路段警示牌和限速标志等防护设施,道路两侧建立截排水系统、设置沉砂井和事故池,及时收集运营期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并运送至保护区外进行安全处置。另外,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公路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同时完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和禹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及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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