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57号
关于许昌海洋机械有限公司
年产7000吨汽车模具和80万片汽车覆盖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朗天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占地55.2亩,西临华夏矿山机械项目,东临银梦磨料项目,北临禹亳铁路,南临南环路,总投资26000万元,环保投资39万元,年产7000吨汽车模具和80万片汽车覆盖件。主要工艺流程为:金加工-钳工-装配-冲压-总装-检验-包装-入库。生产主要装备有:龙门数控加工中心、吊钩式起重机、数控焊接机、激光切割机、800/1500吨油压机、高精度合模机等。项目禁止建设酸洗、磷化、喷粉、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循环冷却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的餐饮废水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达到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1920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160吨以内。
(三)项目废气主要是制作EPS塑料泡沫(保丽龙)模型工段产生的泡沫粉尘、焊接烟尘和注塑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泡沫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再通过
(四)项目营运期保丽龙雕刻机、数控龙门加工中心、抛光机、焊机、摇臂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物、废边角废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建堆放暂存间统一收集堆存,堆放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管理,回收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废机油和含油棉纱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