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35号
关于许昌昱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许昌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许州路以东、新兴路以北,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少量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排入管网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34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447吨以内。
(三)项目废气主要是含非甲烷总烃和氮氧化物的汽车尾气,检测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设施,加强车间通风,确保非甲烷总烃和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应广植高大乔木和吸收汽车尾气能力强的植物,进一步降低汽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检测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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