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46号 关于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 年产20000吨复原胶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46

 

关于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

年产20000吨复原胶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椹涧乡邓辛庄村,占地面积19500平方米,总投资5583万元,利用外购废旧轮胎作原料,经过切块粉碎、筛分、活化还原等工序,年产20000吨还原胶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清洗废旧轮胎,不进行胶粉精炼,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 破碎机、振动筛上方安装集气罩,含尘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还原工段产生的脱硫尾气采用“缓冲罐+气体冷凝器+气液分离器+碱液分离器+焚烧”工艺,捏炼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送入脱硫尾气处理装置一并处理,处理后废气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H2S气体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设置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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