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54号
关于禹州盛祥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条发条、30万顶工艺假发加工项目(含专项分析报告)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表(含专项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发制品工业园,东临颍顺路,北邻和谐大道,租赁原禹州市豫中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占地9594.35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4万元,年产100万条人发发条、50万条化纤发条、30万顶工艺假发,生产工艺:原料-抖发-酸洗-漂染-烘干-打发-机制-后处理-烘干-包装-成品。本项目建成投产前,禹州盛祥发制品有限公司和禹州市豫中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园区外的工厂现有过酸染整工序必须全部予以拆除,停止生产。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氨废水经体积为3m3的蓄水池收集后通过独立的管道排入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蓄水池,经pH调节后通过吹脱塔脱氮后再进行集中处理。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91.5 m3,经体积为100m3的综合废水调节池调节后,再进入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该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涡凹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缺氧区+好氧区+二次沉淀池+石英砂滤池+清水池”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总排口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施,并按照要求联网运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7140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 0.0550t/a。
(三)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抽吸、喷淋吸收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表2中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三联机、烘房和烘箱所在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三联机废气安装集气设施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职工工作环境安全;项目用热使用园区集中供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碎毛发、边角料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日常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置。废树脂等属危险废物,应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管理制度。
(六)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围堰和导流沟,并设置一座10m3的事故废水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七)本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八)项目应抓好清洁生产工作,逐步降低水、蒸汽、辅助材料等资源单位产品消耗量,并对生产设备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待档发园区过酸染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项目过酸染整生产线必须自行拆除。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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