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53号
关于禹州市神后镇王占花盆厂
年产30万件陶瓷花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郑州青润美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清岗涧村四组,占地面积4281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9.4万元,建设30万件陶瓷花盆生产线。生产工艺为:以青矸石、石英石和钾长石等为原料,原料采购-配料-制浆-注浆-成型-干燥-烧成-检验-包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制作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供厂区洒水抑尘或绿化浇灌。CODCr、氨氮年排放量均为0t/a。
(三)项目隧道窑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行余热利用,再通过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应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表6标准要求;原料、残次品破碎在车间内进行;配比上料采用密闭式输送带传输。项目食堂应燃用清洁能源,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再高空排放。SO2排放量≤0.0130t/a, 氮氧化物排放量≤0.0820t/a。
(四)项目球磨机、振动筛、空压机、风机、破碎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原料场要建设洒水装置,定期对料堆进行洒水抑尘,并设置原料棚,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产固废(废坯体、残次品)要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厂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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