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54号
一、同意许昌东洋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个化纤发套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租用许昌宇龙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原有厂房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外购化纤丝、头皮套,定型加热采用电加热。对化纤丝进行梳理、分档、定型、扎植后成为产品。无蚀酸、漂染工艺,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废水由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开发区经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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