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21号
关于许昌首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湛北乡坡李村,占地40亩,东邻许南路,西邻生产路,南邻河南龙腾钻具制造有限公司,总投资2289万元,环保投资113.36万元,建设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项目主要原料:粉煤灰、石膏、生石灰、水泥、铝粉膏等原料。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或采用罐车运输;水泥采用料仓贮存;石膏、生石灰、粉煤灰、铝粉膏采用封闭原料车间贮存,生石灰经破碎后采用料仓贮存;燃煤应堆存于封闭煤棚中。原料堆场四周应布设洒水喷淋装置,原料堆场和生产区域应每天定期洒水、清扫,防止粉尘飞扬。
(三)项目原料输送廊道应封闭建设、密闭输送;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料仓仓顶安装袋式除尘器,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为
(四)项目建设1台4t/h的燃煤链条式锅炉,采用多管旋风除尘器除尘、双碱法脱硫,废气经不低于
(五)项目反冲洗废水、蒸压养护等废水回用于配料等生产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日处理规模2吨的地埋式一体处理设施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预支增量指标中COD排放量控制在0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t/a。
(六)对破碎机、球磨机、搅拌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燃煤炉渣、脱硫残渣等综合利用或用于修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置。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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