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13号
关于许昌县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许昌县第二污水
处理厂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张潘镇,新增管线30.463km,总投资1638.98万元,包括管道敷设和一座污水提升泵站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 施 工 场 界 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夜间10:00-次日6:00不 得施工);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管网穿越小洪河时,采用定向钻顶管施工,不得对河流水质造成影响;施工场地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雨季禁止施工。
(二)对泵站运行期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泵站应配置备用设备,防止事故或设备检修影响正常输水。管网建设经过学校、住宅小区、村庄、机关等敏感保护目标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
(三)营运期应加强管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不得向地表水体排放任何废水,不得向河道堆弃建筑垃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