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132号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32

 

 关于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李简村,北邻南外环公路,占地30.15亩,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62.2万元,建设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附属厂房、办公楼等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工艺技术:配料-传输-搅拌-自动化控制-运输(搅拌后运至施工现场),主要装备:HZS180搅拌混凝土生产线2条、辅助设备及运输车等50台。

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产生的运输车、搅拌机等设备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预支增量指标中COD排放量控制在0.01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007t/a

(三)原料、产品运输过程车辆进行全封闭或遮盖;项目水泥、粉煤灰筒库库底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库顶呼吸孔共用滤筒式除尘器,确保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限值标准;在砂、石堆场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定期洒水抑尘;输送带、搅拌站进行全封闭,进仓站建于地下进行半封闭;对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定期对厂区进行洒水,确保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限值标准。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沉淀池沉渣及生产废料集中收集,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六)项目职工食堂应采用清洁能源做燃料,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限值标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三年七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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