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77号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石油分公司贺庄油库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项目占地113191.2平方米,总投资约1697万元,环保投资97.5万元,现有油库储存量为5.99万m3,本次扩建2.33万m3,完工后油库总储存量为8.32万m3。主要扩建改造内容:1、在规划预留3号罐区内新建5000 m3柴油罐4座,预留4座;2、在2号罐区内规划预留位置上新建3000m3 汽油罐1座;3、在利用现有消防泵房同时,报废拆除现有消防水池,新建3000 m3消防水罐2座;4、配套新建罐区工艺管道、消防管道、液位计量、安全监控等设施。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油污废水依托现有的
(三)项目废气主要有发油系统挥发非甲烷总烃废气,发油系统配套建设1套冷凝式油气回收系统,并新增喷淋降温设施;储罐采取喷淋措施,减少非甲烷总烃和乙醇的无组织排放;油气回收装置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四)对各类泵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罐底油泥、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油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结合安全评价要求和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消防灭火装置和报警系统,制定完善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