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44号许昌金田野肥业有限公司金桥农资分公司年产5000吨复混肥料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44

关于许昌金田野肥业有限公司

金桥农资分公司年产5000吨复混肥料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镇三皇庙村,占地面积10亩,东临许繁公路,总投资300万元,建设年产5000吨复混肥料生产线项目,工艺技术为:原料-电子混配-成品。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中不产生废水,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回用于厂区绿化或农田浇灌,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控制在0t/a

(三)项目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车间内挥发的氨气,经采取车间内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确保厂界外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6)表1二级标准。

(四)对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营运期收集的粉尘和不合格颗粒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统一送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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