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15号 关于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15号

 

关于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城乡一体化推进区汉鼎路北侧,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总投资861万元,建筑总面积5488.5 平方米,主要建设综合楼1座、业务楼1座,项目建成后,原指导站不再使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混合,经化粪池+调节池+格栅+CLO2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排放限值标准,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许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分类集中收集至暂存房内(暂存房采取防渗漏、防盗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定期由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处理,不得外排和自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许昌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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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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