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70号 关于禹州市供水有限公司禹州市城区供水管网改造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70号

关于禹州市供水有限公司禹州市城区供水管网改造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为禹州市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管线全长55.569km,其中改造20.866km,新增34.703km,总投资4471.17万元,只进行管道敷设,不包括水厂改造和泵站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夜间10:00-次日6:00不得施工);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管网穿越水体时,采用合理的穿越方式,施工场地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雨季禁止施工。

  (二)管网建设经过学校、住宅小区、村庄、机关等敏感保护目标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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