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97号
关于河南钧鼎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
罐装豆乳、5000吨膳食纤维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魏都民营科技园区,项目占地66478平方米,总投资35000万元,外购大豆为主要原料,年产25万吨罐装豆乳、5000吨膳食纤维。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为800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UASB+SBR处理工艺,生产、
生活废水处理后排放浓度应达到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COD≤500mg/L,BOD≤150mg/L,SS≤200mg/L,NH3-N≤40mg/L),进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COD总量控制指标:16.3吨/年。建设事故收集池,用于收集不合格产品。
(三)去皮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膳食纤维干燥尾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尘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项目产生的沼气经水封、脱硫处理后进入储气柜,用于职工生活,多余部分燃烧处理。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机械脱水后,送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置;其余 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