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82号
关于禹州市文化局禹州钧台钧窑遗址博物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钧官窑炉中段(禹州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后),钧台钧窑遗址博物馆建设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复(文物保函〔2007〕1492号),项目总占地面积43603.9m2,总建筑面积15188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博物馆、展厅、办公及附属建筑,项目总投资7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夜间22:00-次日6:00),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博物馆展厅采用地温空调,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仿古窑炉仅作为参观使用,钧台钧窑遗址内不得进行钧瓷烧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ace=t���0�>`��>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只进行电器元件的组装、校验、检验,所有零部件、壳体外购,无喷漆、表面处理、电镀工序。项目不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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