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206号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 年产2000吨选矿药剂原料甲酚类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06

关于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

年产2000吨选矿药剂原料甲酚类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青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占用紫云镇方庄村土地122.29亩,南邻生产路,北邻山体,东邻园区路,西邻山体,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73.5万元,建设年产2000吨选矿药剂原料甲酚类产品生产线。项目采用新工艺,以粗酚为原料,采用负压蒸馏生产甲酚、二甲酚、工业酚等酚类产品,主要设备有蒸馏釜、蒸馏塔、真空泵、沉淀罐等。工艺流程为:原料粗酚-蒸馏-分离-产品。厂区生产设施应科学布局,有效降低对厂区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一台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导热油炉,待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厂区后改用天然气能源。项目厂区除绿化区域外生产区、原料堆放区等地坪均应采取防渗处理,防止各类化工物质污染地下水。项目在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前,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建设及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过程应采取科学的噪声污染防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敏感点产生影响;真空泵、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震垫、隔声罩等,车间安装隔音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蒸馏真空泵尾气、导热油炉燃烧液化气废气、储罐和生产装置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蒸馏真空泵尾气经“洗气塔+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导热油炉燃料为液化石油气,属于清洁能源,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储罐和生产装置产生无组织排放废气,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及储罐、储槽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确保无组织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区四周设置绿化带,种植抗污染能力强的高大乔木,进一步吸收净化厂区空气。SO2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396吨以内NOx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3457吨以内

(四)项目产生的高浓度工艺含酚废水、间接循环冷却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共2134.5/年,日平均产生量为7.115吨。高浓度工艺含酚废水采用活性炭吸附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厂区内建设一座日处理能力为30吨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格栅池-调节池-事故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污水总排放口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再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1217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109吨以内。

(五)项目原料贮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设置贮存间,妥善保管各类危险化学品。

(六)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和日常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酚渣、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等均属危险废物,应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管理制度。

(七)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搞好安全运输;储罐区域设置300m3事故水池,焦化粗酚、二甲酚、甲酚和工业酚储罐分别建设围堰及导流沟,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及药剂等;同时建设5 m3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应设置南厂界外40m,西厂界外190m,北侧厂区外190m,东侧厂区外12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市环保局、襄城县环保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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